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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资起争执,商洛男子持刀砍伤嫖客面部及手部

来源:西部网
发布日期:2020-05-20 0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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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阳县**洗浴中心**,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廖某某不予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此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2日凌晨0时许,冯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三人在山阳县**街办“**洗浴中心”店洗澡时,王某某与冯某某经该店服务生张某乙介绍在店内参与嫖娼活动,后王某某因嫖资问题与服务生张某乙、徐某某发生争执,张某乙将该情况汇报给店**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与宋某某持刀、钢管来到店内找到冯某某与王某某对二人实施殴打,廖某某持菜刀将冯某某面部、手部砍伤。

冯某某的伤情经山阳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者冯某某面部皮肤裂伤形成瘢痕已构成轻伤一级,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2、2018年12月22日,山阳县公安局在办理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发现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将谢某某、范某某、线某某分别编为98号、88号、66号容留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以按摩为名招嫖卖淫,谢某某、范某某二人先后与嫖客冯某某、苟某某发生性交易,每人每次性交易“**洗浴中心”收取嫖资400元至600元,随后由廖某某分给谢某某、范某某每人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嫖资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录像机硬盘监控主机盒一个、电脑主机箱2台、螺丝钢扳子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不捕决定、谅解书、领条、收条、扣押清单、苟某某在**洗浴中心消费欠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徐某某、谢某某、范某某、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照片;7.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殴打他人,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文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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