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今天(6月18日),丹凤交警曝光两起交通事故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1、简要案情:2020年4月9日18时30分,陈某某驾驶陕H89***号二轮摩托车,沿商镇龙王沟村东沟通村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驶入西沟通村路上时,与沿西沟通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周某某驾驶后载徐某的陕H44***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某、周某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2、原因分析: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时,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中未确保安全,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责任追究及后果: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3、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二
1、简要案情:2020年4月19日18时20分,樊某某驾驶后载周某某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丹凤县棣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KM+978M处左转弯欲进入大峪桥南口时,与相对方向行驶李君述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2、原因分析:樊某某驾驶超过核定标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中未确保安全,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责任追究及后果:樊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3、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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