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参保缴费相关政策,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征缴工作,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商医保发〔2020〕55号),现就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市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55元、市11元、县区44元,省、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2:8),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
(一)贫困人口个人缴费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140元/人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19元、县区财政76元,市、县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2:8),资助后剩余部分140元/人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下同)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亦给予全额资助。在财政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0元/人补助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再给予140元/人的补助。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通过医疗救助给予50元/人定额资助。定额补贴后剩余的230元/人由补贴对象自己缴纳。
5、对以上未涉及的应资助对象,由应资助对象的行业管理部门按原定资金渠道,及时补助兑现对人。
6、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市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市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市外毕业回商大学生,参照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二)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市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商洛市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三、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四、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在本市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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