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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划定辖区河流管理保护范围,范围内禁止这些行为!

来源:柞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2-28 07: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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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近日,柞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柞水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划定了柞水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4条河流及西川水库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一、河(道)段划界范围柞水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14条,其中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条,即乾佑河、金钱河;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12条,即西沟(红庙河)、太河、龙潭河、七坪河(马房子河)、东川河、西川河、磨沟峡、社川河、小岭河、皂河、踩玉河、小河;县域境内水库一座,即西川水库。

二、河道、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乾佑河、金钱河干流。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为护堤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河道一岸有堤防,一岸无堤防的,有堤防的一岸按有堤防的划定,无堤防一岸按对岸已建成防洪工程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区,管理范围为行洪区外线向外1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河道两岸均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地(设计水位线外边线向外10米为护岸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米。具体以界桩点位为准。

(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河道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为河道护堤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河道一岸有堤防,一岸无堤防的,无堤防一岸按对岸已建成防洪工程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区,管理范围为行洪区以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河道两岸均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地(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为河道护岸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具体以界桩点位为准。

(三)西川水库西川水库管理范围为: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库区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为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之间的区域。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从坝脚线向上游50米,坝脚线向下游100米,坝端线向外20米。

三、在柞水县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柞水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它部门的,由柞水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报经柞水县水利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柞水县水利局备案。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六、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柞水县水利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八、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柞水县乾佑河、金钱河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2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柞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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