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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专家王兵:这些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

来源:商洛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2-11-21 19: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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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11月21日,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专家王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十条优化措施”是对第九版防控方案的完善,不是放开、“躺平”,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二十条优化措施”不仅对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公民个人提高防疫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对于每一位市民来说,都要落实个人责任,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王兵解释道,

每一位公民都应协助、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同时坚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全程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加强家庭室内通风、消毒。如果发现自己的行程与官方公布的阳性病例行动轨迹有交集,应主动报告社区(村)或单位,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王兵介绍,近期我省某市通报了3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11月6日,刘某一行4人从外地自驾车返陕后,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刘某等人与亲属走动、聚餐,家人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邻居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11月11日,宋某由家人自驾车从省外返陕,宋某从高速公路出站时,未如实提供行程信息,未通过小程序报备,未向所在村组报备,回家后与家人共同居住,家人多次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11月14日,王某从省外乘火车入陕,落地后当晚搭乘顺风车在高速出口匝道停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由家人接回,16日社区摸排后集中隔离,核酸检测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上述人员不严格遵守居家健康监测疫情防控规定,隐瞒行程,未落实落地检,不主动报备,不积极落实“三天两检四不”倡导,导致居住的村落、相关商场超市临时封控,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对上述人员涉嫌违法的行为正在进行查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积极配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不要因一时侥幸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王兵告诉记者,个人或单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以下后果: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商洛新闻网

我要说两句

云雾山水来自陕西 - 12-01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不惑来自陕西 - 11-22

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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