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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商洛交警支队曝光四起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商洛交警
发布日期:2019-03-21 1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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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商洛交警提醒:无证驾驶危害大,切勿以身试法。

1、2月21日23时43分,商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商南县二道河桥下路段检查陕HKxxx6小型轿车时,驾驶人张×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张×曾于2018年3月2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商南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商南交警大队依法对张×罚款3500元、行政拘留5日处罚。

2、2月27日20时10分,张×红无证驾驶陕HL99**号小型轿车在沙河子镇街道路段被商州交警大队夜村中队民警查获。商州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红15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3月10日15时06分,袁×利无证驾驶陕A3E**9黑色小型机动车行驶至312国道1347公里被商州交警大队查获,经查该车还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同时没有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州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袁×利罚款3220元的处罚。

4、3月14日19时许,张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丹凤县城中环路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该驾驶员不能出示其机动车驾驶证且有饮酒嫌疑,经查,张XX属无证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丹凤交警大队依法对张XX罚款1700元处罚。


本文来源:商洛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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