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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来源:洛南法院
发布日期:2019-10-28 16: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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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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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被告人苏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所采砂石被依法没收。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苏某某承包了某石料厂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某村的土地复耕工程。同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土地复耕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量采挖复耕土地内的地下砂石。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又到大荆镇某村五组责任田里采挖粘土用于石料厂的土地复耕工程。经商洛市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苏某某非法采挖11686.20立方米天然毛砂石价值为479017元;非法采挖783立方米粘土价值为7728元,两项共计认定价值为486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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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如实供述其犯罪情节与事实,在庭审后被告人主动缴纳已使用砂石的价款6000元,并委托家属对其所破坏环境的土地近20亩完成了植土复耕,且达到了自然资源部门的验收标准。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其判处缓刑,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开采砂石资源,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不认为随处可见的砂石、粘土是矿产资源,而非法予以采挖,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巨大。因此,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资源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不仅有力威慑了侵害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者,而且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也得到了健康积极的发展。

洛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18年成立以来,在省、市法院环资审判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修复,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环资审判全过程,将被告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情节,体现了环资审判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本文来源:洛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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