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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来源:山阳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1-12-29 07: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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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遵守防疫法规、执行管控措施,是全县人民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山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从12月27日起,山阳县进一步收紧疫情防控社会面管控措施,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为确保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人民要严格按照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通告要求,暂停必要的外出活动,非必要不离山。除工作、上学必须外出外,严格限制人员出入,所有小区实行出入证制度,每家1天1人1次外出,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如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扰乱交通卡口、集中隔离点现场秩序,拒不配合封控,拒不服从防疫、公安人员现场指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公安和疫情防控部门将对来山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凡拒不执行通告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各酒店、餐馆、超市、网吧、KTV、洗浴场所、棋牌室、美容院、影剧院、便利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培训机构、物流寄递场所等单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阳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7日

本文来源:山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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