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柞水县城规划区(县城北关老加油站以南至九天山景区路口以北区域)范围内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干净、整洁、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市容环境,近日,柞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老城区范围内道路自7月7日起,早7时至晚21时之间,非停车区域内禁止停放车辆,所有车辆必须依次顺向停放于停车泊位内,严禁逆向停车和双排占用行车道停车。
二、老城区范围内早7时至晚21时之间禁止一切货运等违禁车辆进城,确需运输特殊物资进城者必须提前到县交警大队备案,根据指定时间和路线驶入。
三、迎宾大道至桃园高速路口路段和石镇车站十字路口至下梁新城九天山景区路口路段,除分流车辆临时停放以外,禁止一切车辆停放。严禁占用道路从事修理、加水等经营活动。
四、桃园高速路口入口桥外至下梁大货车分流点以内,禁止两轴以上货运车辆停放。所有需要从桃园高速路口上高速的大型货运车辆在下梁货运车辆分流点等候依次放行,大型车辆禁止在石镇路段占用行车道停放等候。
五、城区规划区内所有摩托车、电动车一律停放于指定位置,严禁私自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必须保证盲道和人行道路畅通。严格车辆手续核查,对手续不全、长期不检验车辆按报废车辆处置程序予以处置,严禁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六、城区规划区内所有车辆严格按照标识标线规定行驶,禁止车辆随意掉头、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生。渣土车、砂石运输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渣土车辆带土(泥)上路、抛洒滴漏、无遮盖运输等行为发生。
七、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或从事其他活动,确保城区范围内道路、消防通道畅通有序。
八、城区规划区内禁止私自侵占、移动、损毁交通设施及标识标线,严禁利用车辆和其他可移动设施占用道路或停车泊位从事摆摊、零售等其他活动。
九、所有门店必须规范经营,禁止在外墙和绿化苗木悬挂或依附物品、设置货架桌台出店经营;禁止露天搭建彩门、台架和违规设置广告;禁止私自设置音响沿街叫卖、利用车辆流动贩卖;禁止在门店外墙面乱贴乱涂,地面乱堆乱放。
十、所有市民骑乘摩托车、电动车必须按规定佩戴头盔,严禁未成年人和多人违法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严禁在市政设施上乱刻乱画、攀折园林苗木花朵、踩踏草皮、人为损坏设施;严禁穿高跟鞋、携带宠物进入休闲健身步道;严禁乱倒污水、随手丢弃果皮纸屑、随地吐痰(口香糖)等不文明行为发生。
对以上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914-4343130(城管) 0914-4321480(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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