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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理的通告

来源:山阳融媒
发布日期:2023-03-28 17: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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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着力营造整洁靓丽、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洛市县城建设管理导则》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理通告如下:

1.严禁机动车在非停车位停放、占用或超出泊位停放、逆向停放;

2.严禁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停放、人行道上不按规范停放;

3.严禁工程车辆、大型货车在滨河南北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上行驶;

4.严禁垃圾清运车辆上下班高峰时段在城区上路行驶,商砼车辆8时至18时之间在城区行驶、占道施工;

5.严禁公交车、出租车随意停靠上下客;

6.严禁拐的等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

7.严禁商铺门店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随意破坏苗木设施、乱倒垃圾、倾倒污水;

8.严禁商铺门店店外举办庆典活动;

9.严禁商铺门店随意悬挂、更换门头牌匾;

10.除永安街、卜吉河东西路划定区域外,严禁在城区其他道路两旁随意摆摊或利用车辆售卖蔬菜、水果;

11.严禁各夜市摊点在非划定区域经营;

12.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严格工地管理,严禁渣土车带泥上路、沿途遗撒等行为;

13.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带、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私搭乱建;

14.严禁在临街建筑物安装外置式防护网,随意吊挂衣物、肉制品等有碍观瞻的物品;

15.严禁随意张贴、涂写、印制、刻画各类小广告;

16.未经城管部门审批,严禁私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17.严禁私自在城市道路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随意在道路两旁设置监控、照明、通讯、电力等各类杆线;

18.严禁在商业群楼露台、楼顶加装玻璃阳光房和楼亭。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山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班依法严查严处。对拒绝、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对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阳县城区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工作专班

2023年3月12日

本文来源:山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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