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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了贷款“刷流水”?小心构成“帮信罪”

来源: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4-04-10 0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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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4月9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底,犯罪嫌疑人刘某急需资金周转,因其征信问题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遂在“快手”上联系网络放贷人员,对方称需跨省“刷流水”后办理并包往来所有费用。刘某在明知对方可能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跨省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的手机、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告知对方,用于“刷流水”。案发后,刘某称,自己当时认为,无论对方用自己银行卡干什么,反正包往来费用,自己没有任何损失,万一能贷到款呢。经查,3月1日16时至19时,刘某所提供银行卡内单项流入流出资金分别为45万余元,其中14万余元为网络诈骗资金。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可能实施、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有关信息网络领域的相关犯罪行为,仍然积极提供帮助的行为,其主观明知自己的这些帮助行为会给社会、他人带来损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层出不穷,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犯罪分子常以帮忙办理贷款、为赌博平台走流水、投资虚拟币等为借口开出高价购买、借用你的银行卡、电话卡甚至是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并以资金被冻结取不出来让你帮忙存钱、取钱,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利益、报以侥幸心理,坚决拒绝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帮助不法分子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信息等,不要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警,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适用解释如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本文来源: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作者:房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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