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通报5起典型案例,涉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
一、假冒政府证件类案例
1、渭南市白水县朱某某、李某某等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4年1月,渭南市白水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了一起特种作业操作证造假售假案。经查,2022年至2023年期间,朱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印制张贴办证“小广告”方式吸引客户,李某某看到“小广告”后主动联系朱某某,为自己办理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假证,且在获取假证后又作为“中间人”,向胡某某等3人售卖假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该案件涉制假造假及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共13本,朱某某和李某某共计非法获利2890元。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5名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使用假冒证书类案例 1、商洛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网络平台购买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4年6月21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作业人员崔某某、孙某某所持的低压电工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系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伪造证件。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将崔某某、孙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无证上岗类案例 1、榆林市神木市某煤机服务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上岗案 2024年8月8日,榆林市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煤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神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渭南市华阴市某钢厂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8月22日,渭南市华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钢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低压电气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渭南市华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汉中市城固县某建材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过期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3日,汉中市城固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建材工贸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作业人员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汉中市城固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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