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商州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段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三千元。这是商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判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1、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段某某根据商州区某民营医院签订的“托管协议”在商州从事非诊疗形式宣传活动,活动期间,段某某雇佣司机接送患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受伤,该民营医院向伤者支付部分费用后,依法提起追偿权之诉。2022年3月30日,法院判令段某某支付相关费用104305.79元。段某某认为判决不公,未履行判决内容。
2023年6月,某民营医院再次起诉段某某,要求其赔偿剩余损失,2024年1月19日,法院判令段某某支付该医院经济损失199911.34元。
2024年4月16日,某民营医院以段某某未能主动履行上述两案,向商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段某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段某某银行账户仅有少量资金,无证券、 金融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无车辆等动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24年8月,执行法官前往河南漯河市调查时发现,段某某于2023年7月20日将自己名下位于河南省漯河市一套房屋以56 万元出售给他人,并将房屋变卖款转移。商州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第一起案件判决生效后及第二次诉讼过程中为规避执行而转移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上述线索移交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
商州分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上网追逃。2024年11月18日,段某某主动到商州分局投案自首,并与某民营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该医院29万元。
商州检察院以速裁程序将该案起诉至商州法院后,法院审查认为段某某在第一份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在收到第二份民事案件诉状后判决生效前,将财产转移,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段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支付了全部案款,取得了谅解,积极认罪悔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法官释法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扩大至十四种情形,切实加大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特别是该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收到民事诉状后,裁判生效前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商州法院将继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切实提升执行威慑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诚信社会氛围,为商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3、法条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十四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个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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