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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丹凤宣传
发布日期:2025-01-23 09: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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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丹凤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丹凤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龙驹寨收费站以西一古城岭以东一凤冠山以南一南岭以北(河涧社区、罗家社区、刘家河社区、凤麓社区、丹江社区、中街社区、水泉社区、鹿池社区、东河社区、西凤社区、西关社区、下湾社区、凤冠社区)等13个社区划定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经营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储存违禁、超标、假冒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走街串巷,设摊摆点经营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交通、城管、环境、市监、教体、民政、卫健、文旅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镇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组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主体责任,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各镇办、村(社区)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负责开展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0914-3329225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本文来源:丹凤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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