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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服务型执法优秀实践案例(第一批)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发布日期:2025-05-08 0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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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为持续深化“三个年”活动,激励经营主体合规守法经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进服务型执法实践,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了一批助力企业发展、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现集中公布3起综合运用行政争议化解、认错认罚从宽、行政指导、首违不罚、依法减轻和不予处罚服务型执法模式优秀实践案例。

西安对某网络平台多家网店虚假宣传行政指导案

1.基本案情

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高新大队集中接到多起举报某网络平台上多家网店经营健美创研唇膏的产品详情页中存在虚假宣传“修护”等内容的线索。经查,当事人虚假宣传内容属实,其产品备案信息为“保湿”而非“修护”。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

2.主要做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整改及时删除虚假宣传内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提供了产品生产商资质、购进销售记录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调查过程发现,当事人对网上商品宣传形式内容知之甚少,对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度认识不清,为此执法部门集中组织多个网店经营主体开展广告宣传守法合规谈话,普及告知其化妆品经营存在的虚假宣传、标签标注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风险点法律常识及宣传技巧,发放柔性执法文书“两书一表”,签订《守法合规承诺书》,助力“四新经济”健康发展。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反映网店存在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就是很多经营者受从业经历的限制,缺乏广告宣传基本法律常识。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执法标准化和服务型执法相关要求,把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和帮扶纠错贯穿于执法全过程,通过柔性执法给予经营者主观认错、自我纠错机会,教育规范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让其从心底里认识到法律尊严、感受到执法部门温馨服务。执法部门要深刻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更加谨慎行使法定权力,优先使用非强制执法手段,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要坚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宝鸡某医药销售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处购进销售药品行政争议化解案

1.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根据宝鸡市公安部门移交违法线索,经宝鸡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明,宝鸡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明知自然人王某(另案处理)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及提供的药品无质量证明资质的情况下,以低于正常购进价格购进药品,购进金额166706元,销售金额169706元。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2.主要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综合考量,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鉴于企业负责人患病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导致当事人经营困难,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其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但当事人缴纳罚款200000元后,对剩余393971元罚款未按期缴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393971元及加处罚款393971元。2024年,当事人向当地检察院提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提交免于加处罚款的申请。考虑到当事人实际困难,当地法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及案件协商会,经法院调解、检察院见证,市场监管部门与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当事人免于加处罚款的申请,当事人于当日一次性缴纳剩余罚款393971元,该案件办理完结。

3.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部门统筹行政处罚执行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给予减轻处罚,并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面对当事人较大经济压力和法律责任,考虑服务市场经济发展因素,多部门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消除执法人员执法风险,为执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又据于事实,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节省司法与行政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提升行政机关公信力,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商洛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某合作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认错认罚从宽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丹凤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木耳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木耳由河南省卢氏县个体户张某生产,销售给商洛市丹凤县某合作社,该合作社转售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而某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主要做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商洛市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对某合作社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将生产环节线索移送河南省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实现全链条闭环监管。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详细宣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认错认罚从宽政策,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票据、出库记录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并签订《认错认罚从宽承诺书》,承诺今后依法合规经营。后续,执法人员还为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指导其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3.典型意义

商洛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明确了轻微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标准。在执法过程中,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主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自愿接受处罚、及时整改且无异议,同时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当事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经营主体提供了容错纠错空间,助力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难题。此外,该局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对不合格木耳的全流通链条开展严查,其执法实践为食品药品类案件查办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文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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