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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通报10起典型案例

来源:商洛市中院
发布日期:2025-07-15 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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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陕西

近日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10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在“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期间,7月9日,商洛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近3年全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发布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案例一

王某某诈骗案——骗子伪装“高富帅”诈骗单身女性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相亲平台认识了被害人张某,王某某编造了其名叫王海涛,是某热电厂人事科科长,丧偶单身等虚假信息骗取张某信任,在聊天中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张某防备心较差,遂产生了诈骗的想法。在假意与张某交往的过程中,王某某编造了其出车祸、生意周转需要资金等理由获取张某同情并骗取钱财,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14笔共计190000元。2024年7月30 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某某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并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9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给被害人张某。

【典型意义】

本案中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手法被称为“杀猪盘”。该类型的诈骗通常以非法网络交友平台为媒介,被害人通常为中青年单身人群,被害人在骗子精心编造的“恋爱”过程中被诱导“借款”、“投资”,从而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杀猪盘”诈骗比其他电信诈骗的过程长,温水煮青蛙,更难识别。它还披着爱情的外衣,诈骗分子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白富美”形象,编造故事、虚构现实,使用嘘寒问暖、甜言蜜语的骗术,使被害人陷入“爱河”,之后被害人在骗子精心编造的骗局下向对方提供“借款”帮助解决“燃眉之急”;或者向骗子自制的“赌博网站”、“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先期骗子会操控后台让被害人小赚几笔,之后诱使更大金额的投资。单身人群要警惕此类诈骗手法,不要被虚假的爱情冲昏头脑,落入骗子编织的骗局,最终爱情没得到、财产受损失。

案例二

陈某某诈骗案——使用“手机口”、对录线等设备为诈骗团伙提供犯罪帮助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陈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进入诈骗群,同上线(系境外人员)确立合作关系,先后从多名在校学生手里收购电话卡20余张,并从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对录线,按照上线人员的指引,通过“手机口”将两部手机连接音频对录线,接听QQ语音,搭配远程控制手机设备的方式与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经查,上线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拨打电话致使杨某某、万某某两名被害人被骗13.6万元,陈某某获利2.21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他人提供帮助,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首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本案中,境外诈骗团伙为规避境外归属地,采取了“手机口”的诈骗方式,通过指使境内人员非法安装对录线等“GOIP”设备,实现对手机的远程操控,进而拨打电话,被害人手机显示境内电话与其通话,实际系境外人员与其通话,进一步增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迷惑性。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任何陌生来电时都要提高警惕,不轻易接听,不轻易与陌生人对话,对来电对话的相关内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

黄某某诈骗案——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工具,构成诈骗共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上线“李峰”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以招聘工作人员为由,发展、招募多名下线成员,并使用专用聊天软件以“售后部经理”、“王易”的身份,多次组织、指令、教唆应聘的下线人员王某峰(已判刑)、孙某明(已判刑)、赵某鑫(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黄某泰等人,流窜至广东、陕西、贵州、云南、辽宁等地,以公司售后服务的名义办理多部固定电话,并指导王某峰等人下载远程控制软件,最终通过网络转接技术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使用,导致数十人被电信诈骗,被骗资金共4196812元。黄某某通过上述犯罪活动,共非法获利76798.1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积极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提供手机卡等帮助行为,应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且多次骗取他人资金达4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在整个诈骗犯罪链条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76798.1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诈骗,参与作案人数多,一般表现为集团犯罪或团伙犯罪,团伙成员分工负责;被害人范围广,人数众多。法律规定“对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从严惩处。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设备、工具、技术、资金、场所、服务、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等帮助的也以诈骗罪惩处,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从严打击的立场和全链条彻底打击的态度。本案中,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接收转移资金工具的被告人黄某某被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仍然以诈骗犯罪的共犯认定处罚的信息,引导人们学法、知法、守法,不为金钱所动,不以身试法,不做犯罪帮凶。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对于以售后服务回访、刷单返利型的对话话术应谨慎识别,核实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

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诈骗团伙低价倒卖白酒“洗钱”,构成掩隐犯罪

【基本案情】

诈骗分子假冒公安人员名义,假称被害人涉嫌洗钱,让被害人将一定数额的钱款转入指定账号,后将收到的诈骗资金在京东平台上购买白酒将赃款“洗白”。2023年11月份,诈骗团伙成员杨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许某某在国内找人接收从京东上买到的白酒并出售,并将获取的卖酒款按一定数额向杨某回款。之后,许某某找刘某取货并卖给第三方。后刘某等人在快递收货点提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某等人共接收、出售五粮液酒61件零2 瓶、飞天茅台酒4件,涉案金额4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被骗资金6998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资金购买的货物,仍介绍他人接收、代为销售,协助将财物转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诈骗分子使用的冒充公安人员身份进行诈骗,是诈骗人员惯常使用的诈骗手法。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或QQ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要求被害人配合工作。接着,谎称被害人涉嫌洗钱、非法出入境、快递藏毒、护照有问题等违法犯罪,以此进行威逼、恐吓,要求配合调查并严格保密,同时向被害人展示假通缉令、财产冻结书等法律文书以增加可信度。之后,又以帮助被害人洗脱罪名为由,诱导被害人到宾馆等独立封闭空间,阻断与外界联系,进而要求被害人配合调查或接受监督,将名下所有资金转到“安全账户”,或缴纳高额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从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本案的侦破和审判,告诉人们被诈骗首先源于个人信息泄露,同时暴露出诈骗团伙的诈骗手段和方式。人们要引以为戒,不随意扫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果接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电话后,要进行分辨、核实,拒绝任何转账要求,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反诈平台进行举报,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同时,案件反映出将犯罪赃款用于网购高端快消品找人出售回款已成为诈骗团伙“洗白”赃款的新形式,如果有人让协助其完成在短期内集中取回网购商品再低价出售回款,承诺给予一定报酬的,应当慎重甄别,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损人不利己。

案例五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出借银行卡“四件套”并帮助取现转移犯罪所得,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账户密码、手机、身份证提供给自称“蒋某”的人使用。后李某的四张银行卡共进账398000余元,涉及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嗣后,被告人李某伙同“蒋某”等人流窜至广西桂林市、灵川县等地,从多个银行通过ATM取款机、营业柜台、POS机支取转移卡内资金,共计取现93000元交给“蒋某”,获利2300元。2023年3月9日,广西柳州公安发现李某为网上在逃人员并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明知银行账户内资金为犯罪所得,而帮助取现,涉及被诈骗资金88654元,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2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并帮助他人将卡内的犯罪资金取出,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告诫人们出租银行卡牟利虽然来钱快,但不可取。银行账户及银行卡只限于合法用途使用,出租、出借银行卡并帮助他人取现或转账,将会涉及刑事犯罪,轻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重者将会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们对自己的银行卡、手机网银、微信、支付宝账户等应严格管理,不能随意出租、出借,以免成为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转移犯罪所得的工具,给广大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害人害己。

案例六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犯罪团伙领取彩票、兑换奖金,帮助“洗白”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1日至同月20日,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欺骗话术,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私自开通被害人的人民币数字钱包,将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955976元通过各被害人的人民币数字钱包转入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的8家体育彩票店购买体育彩票,兑奖现金共计866600元。冯某某购买彩票后,让被告人陈某先后60余次到上述彩票店领取彩票,将彩票兑奖现金866600元交给冯某某或者其安排的人,并领取返点7828元。后被告人陈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购买彩票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通过买卖彩票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妨害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知道冯某某是开挖机的司机,在10天时间内动用95万余元资金购买彩票,其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加之,被告人陈某先后60余次到上述彩票店领取彩票,并将彩票按照冯某某的安排,秘密放置在停车场的花坛内,交货方式明显有违常理,应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被告人陈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目前,有诈骗团伙通过入驻游戏交流类社交软件“物色”玩家,以“拜师”赠送游戏皮肤、帮忙充值等方式实施诈骗。诈骗分子引导被害人完成微信余额提现到银行卡、提供银行卡号、远程“扫脸”等步骤,“数字人民币”APP绑卡、充值、转账等行为均在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设备上完成。诈骗团伙取得诈骗资金后,为了将资金“洗白”,会通过各种手段掩饰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包括在多个账户之间频繁转账、取现、将钱款用于购买彩票、购买商品等等。很多被害人以为自己没有进行转账操作资金是安全的。待发现后,被骗资金早已被不法人员“洗走”。本案中诈骗分子冯某某通过购买彩票将诈骗资金“洗白”,被告人陈某在冯某某的安排下取回购得的彩票、兑奖,企图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冯某某自以为完美的“洗钱”行为难逃法眼,最终冯某某和帮其“洗钱”的陈某均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判决提示人们,进行转账操作会使账户内资金受损,不转账操作仍然会使资金受损,在屏幕共享情况下不仅本人可以操作手机转账,对方也可以操作被害人的手机进行转账。不接受他人的屏幕共享邀请,不向陌生人提供银行账号,提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警惕性,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七

某信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高科技公司见利忘义,制作“山寨版”基金APP,沦为犯罪帮凶

【基本案情】

被害人孙某下载“东吴基金”APP,被骗取资金1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发现被害人孙某使用的虚假“东吴基金”APP系某信息公司制作。2021年5月初,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制作冒用“东吴基金”名义的虚假“东吴基金”APP的投资理财软件。被告人朱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明知该虚假软件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指使公司员工被告人于某某、朱某甲、苏某开发制作该款软件。被告人于某某、朱某甲、苏某三人在明知该APP系虚假理财APP的情况下,仍由苏某设计该软件外观界面,朱某甲负责APP前端技术,于某某负责将APP与后台进行连接,三人共同完成APP的制作并将其交由对方使用,某信息公司非法获利7.8万元,参与该APP制作的被告人朱某甲分得提成1590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提成1350元、被告人苏某分得提成6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于某某、朱某甲、苏某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虚假的“东吴基金”APP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制作用于犯罪的软件,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制作费用7.8万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被告人朱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负该案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朱某甲、苏某参与制作了该软件系直接责任人员,对四被告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于某某、朱某甲、苏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于某某、朱某甲、苏某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在单位犯罪中作用较小,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苏某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朱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翻新,手段层出不穷。有些诈骗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将诈骗平台包装成“投资”平台APP,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在进行网络投资理财,实则投入的每一笔钱都成了诈骗分子的囊中之物,被害人看到平台上的投资收益不断增加,实则是诈骗分子通过操作电脑进行的数字游戏。被害人要求取出投资款或收益时,诈骗团伙又以“服务器异常”“操作失误导致账户冻结”等理由阻止提现,要求缴纳“保证金”“解冻金”等费用,而被害人的钱将被锁死在屏幕背后的诈骗人手中。本案提醒我们,一些网络投资平台貌似“正品”,实为“赝品”。本案中信息公司向诈骗团伙制作虚假的投资软件APP,诈骗团伙使用该虚假APP骗取被害人投资。虚假投资理财平台APP更具迷惑性,外观和正规平台一模一样,难以识别,广大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要千万谨慎,不要点击非法链接或通过来历不明网络平台投资,避免财产受损。

案例八

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犯罪团伙收购银行卡,构成帮信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经人介绍到湖北省某地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许某某使用,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周某某又伙同多名未成年人为许某某提供银行卡11张,其提供的银行卡被许某某利用,为“上线”接收、转移网络诈骗资金。周某某共计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13张,涉案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714987.8元,周某某本人非法获利3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分别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明显,初犯人员占比较高,有的电诈犯罪组织甚至已经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虽然已经成年,但年龄仅为20岁,伙同其作案的未成年人均已辍学或不到学校上学,在社会上无序流动。这类人群没有固定收入,受消费主义观念影响较深,花销较大,因此容易急功近利,继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审理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以我管促共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同教育部门、各类院校做好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教育管理,预防青少年走上“轻松赚钱”的犯罪道路。

案例九

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获取赌资,帮助他人支取转移银行卡内的赃款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5日至3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大头民”(信息不详)让其从银行取出的钱系犯罪所得的资金,为获得“大头民”所欠的赌资,先后到多家银行柜台以及ATM取款机上帮助“大头民”取现共37.0285万元。事后,蔡某某获得5600元赌资和价值450余元的中华香烟一条。案发后,蔡某某向被害人退赔被骗资金7.5626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他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其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赌博呈现多发态势。相较于传统赌博,网络赌博具有隐蔽性强、成瘾性高、资金流动性快等特征,已经成为滋生各种违法犯罪的土壤。本案被告人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为了获取赌资,在“上线”人员的利诱之下,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转移涉诈资金,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案件警示任何短期内集中取现、转账的行为均是高风险陷阱,不能随意将自己的资金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也不能存在“不劳而获”、“无人知晓”的侥幸心理,以免成为上游犯罪将违法所得漂白的工具人。

案例十

傅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出售空壳公司和对公账户,构成帮信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份,被告人傅某某受他人委托给某公司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期间,傅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高价收购公司的消息,便产生将该公司出售获利的想法,遂和对方取得了联系,联系过程中因对方声称收购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电商避税而觉得不靠谱,就不再联系对方。同年10月25日,对方再次联系了傅某某欲收购公司,傅某某遂按照对方要求,将公司对公账户连同网银、U盾等资料以20万元卖给对方,并提供了网银、U盾密码。之后,傅某某托人前往对方所称的办公地点查看,未发现有相关公司及人员,但其仍然催促让对方尽快办理打款。后该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转账、支付、结算,2023年12月4日至12月8日该账户共计流水1369119.14元,其中进账690203.44元,出账678915.7元。已查实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五起,涉案资金545000元。2024年10月23日被告人傅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傅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傅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典型意义】

诈骗分子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将自己包装成工商登记在册的公司,从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在和公司打交道,其不知所谓的公司是骗子买来的空壳,仅是为了使被害人放松警惕、信以为真而使用的工具。被害人一旦向诈骗分子指定的公司账户打入资金,就已陷入了诈骗分子设计的圈套中,投资的资金将会全盘皆输。本案中,被告人将公司连同公司账户一并转让,诈骗分子购买他人公司并将自己伪装成正规经营的公司实施诈骗。在此,一方面提醒大家,网络投资陷阱重重,稍不留意就落入圈套,“公司”往往是披着公司外衣的诈骗团伙,转账付款千万要谨慎;另一方面提醒那些想不劳而获的人,将公司账户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牟利就是帮助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商洛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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