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均衡全县各镇(街道)师资力量,经局党组决定,采取个人申请、统一量化的办法,通过镇(街道)之间教师流动,向缺教镇(街道)适当补充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县教体局在局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申请镇(街道)之间流动的教师,需严格按照《山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跨镇(街道)流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相关镇(街道)缺教情况选择意向流入镇。
2.申请人下载《山阳县镇(街道)之间教师流动申请表》,按真实情况填写内容,附需提交的佐证资料,于8月21日前交县教体局人事股杜娜同志。
3.镇(街道)教育党总支书记、学校校长对表中内容进行审核签字,对真实性负责。
4.教体局成立工作专班,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结合补充教师计划确定流动人员,经局党组会研究,发布流动人员名单,发聘用文件。
各镇(街道)教育党组织要广泛宣传镇(街道)之间教师流动暂行办法及申报时限,做到所有教师人人知晓。
附件:
1.《山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跨镇(街道)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地址:https://drive.weixin.qq.com/s?k=AJIAAgdNAAcouhj9bS
2.《山阳县镇(街道)之间教师流动申请表》;
下载地址:https://drive.weixin.qq.com/s?k=AJIAAgdNAAcDSzX1dF
3.《2025年秋季学期镇(街道)学校教师补充计划表》。
下载地址:https://drive.weixin.qq.com/s?k=AJIAAgdNAAc29vzF03
山阳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山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跨镇(街道)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山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跨镇(街道)流动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条件
教师跨镇(街道)流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现工作镇(街道)工作满3学年(时间计算至本年8月31日);
2.具备拟流入镇(街道)相应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
3.党政纪处分已期满,且上一学年未因安全、教育质量、师德问题被“一票否决”。
第二条学科要求
1.中学教师所学专业或所教学科必须与流入镇中学公示的缺额学科一致;
2.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不受专业、学科限制;
3.每人每年度仅限申报1个岗位。
第三条流动时间
教师跨镇(街道)流动原则上在每年度暑假期间集中办理。
第四条流动原则
实行“宽出严进”原则,根据流入镇(街道)实际缺教情况合理调控流动规模。
第五条积分量化与录取规则
1.流动资格通过积分量化确定,量化维度包括学科配套、教龄、班主任或管理岗位任职年限、教育质量、荣誉奖项等5个方面(具体细则见附件);
2.按积分从高到低排序,直至补齐流入镇(街道)所需教师计划数;对于同时存在教师流入和流出的学校,按积分递补,确保原定教师补充计划尽可能完成。
第六条特殊人员流动规定
镇(街道)教育党组织人员、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一般由县教体局根据全县管理岗位空缺情况统一调配;
上述人员若自愿申请跨镇(街道)流动,一律按普通学科教师标准参与积分量化。
从距城较近的镇(街)向距城较远的缺教镇申请流动,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七条流动流程
1.每年暑期,县教体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流动公告;
2.有流动意愿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教体局人事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量化佐证材料;
3.局相关股室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审核材料并核算积分;
4.结果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调动,并办理人事、工资关系接转手续。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山阳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阳县教师跨镇流动积分量化细则
根据拟流入镇(街道)所需学科情况,对申请人按以下标准量化赋分,按总分从高到低确定流动人员。
1.学科匹配分:所学或上一学年所教专业与拟流入镇紧缺学科一致的,记10分;不一致的,记0分。
2.教龄分:从正式参加工作起算,每满1学年记0.5分(计算周期为上年秋季学期至本年春季学期结束)。
3.岗位任职分:近3学年内,担任班主任或管理层职务的,每学年记3分。
4.专业荣誉分:近5年内获得体现专业技术能力的表彰(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思政课优秀教师、“三级三类”骨干教师、教学新秀等),省级记5分,市级记3分,县级记1分(仅按最高级别奖项记分,“提高教育质量奖”不纳入)。
5.高中教学质量分:高中学科教师上年度高考、市级统考中,所带学科在市内同类学校排名:第一名记20分,第二名记15分,第三名记10分,第四名及以后记0分。
6.义务教育监测分:上一学年(含春秋学期)所带学科在县级义务教育监测中,居全县同类学校:第一名记20分,每递减1个位次减1分,直至0分(多次监测或多学科参与的,仅取最高一次成绩)。
7.非监测学科成果分:基础教育段非质量监测学科教师,上年度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省级表彰或所带学生获得国、省、市、县级奖项分别记20分、15分、10分、5分(仅按最高级别奖项记分)。
注:所带学科参与县级质量监测的,必须按监测成绩记分,不得选择此项,违者取消资格。
8.幼儿园保教分:幼儿园教师近3年内因保教工作获得表彰的,省级记5分、市级记3分、县级记1分(与第4条不重复的表彰可累计记分,同类表彰按最高级别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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