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中药配方颗粒执行零差率销售的公告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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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精神,根据陕西省医保局、卫健委《关于整合规范消化系统等五类医疗服价格项目的通知》(陕医保函〔2026〕139号)要求,商洛市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正式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零加成)销售政策,同步按规范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政策,中药配方颗粒按实际购进价格直接向患者销售,不再加价销售。
2.符合“根据处方要求,将多味中药配方颗粒进行调剂,制成供直接冲泡服用的包装”项目服务产出的,规范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
二、执行时间
2026年11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按上述政策执行。
三、有关提示
1.执行时间起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配方颗粒,须按陕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实际购进价格直接向患者售卖,不再在进购价基础上加收差价。
2.本次改革核实是进一步理顺药品与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是在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的同时规范中医药服务的务实举措。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主要用于补偿医疗机构处方审核、颗粒调配、核对、分装等服务劳务成本。收费统一落实陕西省医保局、卫健委相关规定和标准。
3.如有疑问可向就诊医疗机构同级医保局咨询(联系电话:商洛市医保局0914-2860028;商州区医保局0914-8082290;洛南县医保局0914-3206581;丹凤县医保局0914-3320126;商南县医保局0914-6376865;山阳县医保局0914-8569898;镇安县医保局0914-3200919;柞水县医保局0914-432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