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新闻网讯:近日,丹凤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城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龙驹收费站以西—古城岭以东—凤冠山以南—南岭以北,(河涧社区、罗家社区、刘家河社区、凤麓社区、丹江社区、中街社区、水泉社区、鹿池社区、东河社区、西凤社区、西关社区、下湾社区、凤冠社区)等13个社区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在此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在禁放区外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等位置燃放或者向外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单位、个人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行为负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并对监护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告由丹凤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市监、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应急管理、林业、交通、科教体等部门及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八、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丹凤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丹政发【2016】10号)自行废止。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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