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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

来源:镇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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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新闻网冀峒羽 小编
2025-06-24 1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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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国家禁止的工具及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二、禁止为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发布广告;严禁为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三、禁止捕杀鸟类等野生动物,严禁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在网络平台、农贸(集市)市场、餐馆、农家乐等场所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饲养国省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

五、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

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候鸟迁徙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破坏、侵占鸟类等野生保护动物栖息地、繁殖地。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鸟类等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严禁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或未经专业评估的鸟类等野生动物。

八、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点:镇安县林业局,地址:永乐街道后街66号)。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九、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核查信息真实有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救助举报电话:镇安县公安局:110

镇安县市场监管局:0914-5322751

镇安县林业局:0914-5322511

 

镇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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