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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 须满足这些条件
来源:西部网
作者:李卓然
编辑:陈丹
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社厅于近期制定出台了《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商洛新闻网陈丹 小编
2021-02-26 08:16:58

2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了解到,为做好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陕西省实际,省教育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社厅于近期制定出台了《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需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陕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指所持陕西省居住证有效年限累计3年以上〔含3年〕);5、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而在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的随迁子女往届生,除满足上述五项条件外,自毕业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仍须持有陕西省居住证,且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学籍在陕满3年但户籍在陕不满3年,在户籍迁入陕西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有陕西省居住证,且持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陕西省居住证时间与其取得陕西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另外,教育部及陕西省关于高考报名的条件如有变化,以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高考报名规定为准。

拟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需按规定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

《实施细则》明确,拟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要在高考报名前,到学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申请并领取《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主管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参加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

其中,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公安部门依据《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保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审查;各县(区)招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为符合我省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同时报所属市(区)招办备查。对于复核存疑并查实确属不合格者,取消其在陕高考报名资格。

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 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细则》还明确,对不符合陕西省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以及户籍已迁入陕西省但不符合陕西省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及时返回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参加高考报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细致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使不符合陕西省报考条件的考生能够尽早回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参加高考,以免错过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高考报名时间。有关考生可于高考报名当年11月15日前到学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申请,由各市(区)招办汇总并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考生回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报名参加高考工作。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严格资格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2013年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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