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非法改装……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典型案例
其中商洛有1起
↓↓↓
1 、商洛市商州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商洛市商州区某车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实际电池容量与随车合格证等资料上标示的电池容量不一致,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经核查,该车行擅自改装增大电池容量的行为属实,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调查时,当事人承认在经营环节中改装电动自行车,并签写了《自愿认罚承诺书》,承诺自觉守法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6日,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延安市宝塔区某摩托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的型号为TDT2182Z电动自行车均未安装蓄电池,其产品合格证中登记的蓄电池与店内放置的蓄电池均不一致。
经查,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从西安购进未配置蓄电池的空车,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的3辆装配的蓄电池均为铅酸电池,与其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一致,属于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发后,当事人对3辆已售电动自行车进行召回,其中一辆售价为2800元的电动自行车,因车主将《产品合格证》丢失无法注册登记,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200元。综上,认定违法所得600元。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中“4认证单元划分”规定,“具有类似的车架、前叉、结构型式,相同的驱动方式、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为一个认证单元”,更换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与原申办3C认证电动自行车已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数量少、经营额较小,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影响。2023年7月27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渭南市临渭区某摩托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有4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4CM,且鞍座后部均加有尾箱。
经查,涉案电动车系当事人从西安购进,共计5辆(售出1辆),购进价格1200元每辆,销售价格1800元(以上价格不包含电池),涉案车辆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600元。涉案电动车自行车鞍座长度54cm,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第一款第b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之规定”;尾箱系当事人为便于销售私自加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5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4 、渭南市华州区某车行涉嫌销售私自改装且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辆型号为JP500DQZ-8和1辆型号为JP800DZK-9A的电动三轮车,与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的座位数信息不相符,且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型号电动三轮车系当事人从天津某公司进购,《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上述型号电动三轮车的座位数分别是1个和2个,现场实际的座位数分别为2个和3个,系当事人为方便销售私自加装,且事后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故当事人给电动车驾驶座位前面安装儿童小型座椅并加以销售,属于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但未申请的行为。截至本次检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型号电动三轮车各1辆,均未售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车辆尚未售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积极将涉案车辆返回厂家。2024年6月7日,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延安市宝塔区某电动车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头盔案件
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无3C认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未经认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80个,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计售出27个,销售价格25元/个,综合认定违法所得675元,货值金额2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2023年9月23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