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市牛羊布病无疫区建设成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牛羊调运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从布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国家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牛羊布病免疫场(户)向市内调入用于继续饲养、种用、乳用的牛羊。
第二条 从市外调入用于屠宰的牛羊,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调出饲养场(户)近30日内无新引进牛羊;②调出县近3个月内无布病疫情;③实行“点对点”直达屠宰,运输途中不得卸载、分销;④取得输出地《动物检疫证明》。
第三条 除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布病非免疫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及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布病净化场外,从其他区域调入用于继续饲养牛羊的,货主须提供调运前21日内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布病血清学检测阴性报告,抽检比例不少于10%,不足10头(只)的全检;调入种用、乳用牛羊的,须提供调运前30日内全群血清学检测阴性报告。
第四条 调入用于继续饲养的牛羊,应事先取得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牛羊准调通知单》,持有输出地官方兽医签发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并于启运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条 从省外调入牛羊,必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动物指定通道进入,主动接受检查、登记、消毒。从省内市外调入的牛羊应接受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指定的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登记。
第六条 市外调入用于继续饲养的牛羊,须在符合防疫条件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本市内跨县(区)调入的应在目的地养殖场(户)内隔离观察15天,并接受当地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七条 调入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牛羊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屠宰场(厂)应当在接收牛羊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八条 出售或运输牛羊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第九条 全市所有牛羊养殖场(户)必须在“陕西智慧动监”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如实填报畜禽标识、存出栏、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养殖信息,实现牛羊标识及养殖档案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十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牛羊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均须在“陕西智慧动监”平台进行备案,提交车辆信息、承运人信息等资料,建立完整的运输台账。牛羊运输车辆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必须及时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羊及其产品。
第十二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牛羊及其产品,货主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牛羊和病害牛羊产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牛羊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调入用于展览、演出、比赛和试验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牛羊,须提前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批准后,参照本公告规定严格执行调运和隔离检疫制度。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商洛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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