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召回范围:
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现召回在天然气公司购买2017年6月之前生产的钢瓶(附件1),及2017年6月-2021年6月期间生产未周期检验的钢瓶(附件2)。
以上召回到达使用年限的钢瓶,天然气公司统一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报废处理,对到期未检的钢瓶召回后统一进行周期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使用。召回期后,天然气公司不再承担召回范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处理、检验责任,后续安全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二、召回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望使用者予以积极配合,与天然气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914-2394353。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6月之前生产已到使用期需报废钢瓶.xlsx
附件2:2017年6月-2021年6月期间生产未检验钢瓶.xlsx
商洛市天然气公司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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