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辖区无牌无证二、三、四轮电动车(含非标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明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被扣留车辆的处置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驾驶无牌无证二、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同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辆。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可以依照该条第二款,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两项违法行为并存的
未悬挂号牌与无证驾驶系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两项罚款合并计算为1700元)。
二、扣留车辆处理流程
车辆被依法扣留后,当事人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第一步:接受询问,确认事实
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扣车凭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材料,前往商州大队违法处理窗口,配合民警核实违法事实、车辆信息及身份信息。
第二步:依法缴纳罚款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交管12123APP等正规渠道缴纳全部罚款,并留存缴费凭证。
第三步:区分情形,分类处置(重点)
情形A:车辆属于合规车辆(列入工信部目录),可补办手续的。
当事人携带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身份证等材料,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投保交强险、申领号牌及行驶证。待车辆全部合法上路手续办理完毕,交管部门依法出具《返还物品凭证》(放车单)。当事人持身份证及放车单,前往指定停车场核对车辆无误后领回。
情形B:车辆属于非标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
鉴于此类车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管系统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法律上不具备补办上牌手续的条件。交管部门依法不予出具放车凭证,不予返还车辆。
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可凭扣留凭证及处罚决定书,将车辆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可自行联系企业获取残值),或自行妥善处置,但该车辆严禁再次上道路行驶。
三、法定不予返还及逾期处置情形
(一)不予返还情形:
1. 车辆无购车发票、合格证,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2. 车辆属于拼装、改装、报废、盗抢涉案车辆的;
3. 车辆虽来源合法,但属于非标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按本通告第二条第(三)项情形B处理)。
(二)逾期处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交管部门通知并公告3个月仍不来的,交管部门将该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非法拼装的予以拆除。
注:扣留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通知领取后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权利告知与温馨提示
1. 当事人对扣留措施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须同时具备号牌、交强险、相应驾驶证,缺一即属交通违法。
3. 请广大群众切勿听信商家“不用上牌、不用驾照”的虚假宣传,不购买、不驾驶非标车辆。已购买非标车辆的群众,建议尽早自行报废处理,避免因违法上路被查扣,面临高额罚款及车辆强制报废的损失。
特此通告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州大队
2026年10月26日